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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9號

給付契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告
元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

8,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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