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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告
台灣奧瑪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鑫
原告
奧尼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鑫
被告
威達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7年1月4日簽訂之資產買賣契約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1,000,000元(即上開資產買賣契約之購買價格),以起訴日即107年6月7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76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9,765,000元【即美金1,000,000元×29.765=新臺幣29,76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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