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台灣奧瑪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鑫 原 告 奧尼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鑫 被 告 威達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海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7年1月4日簽訂之資產 買賣契約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 1,000,000元(即上開資產買賣契約之購買價格),以起訴日即 107年6月7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765計算 ,折合新臺幣為29,765,000元【即美金1,000,000元×29.765= 新臺幣29,76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