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5號
- 原告
- 智樂堂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訴訟代理人
- 蘇崇鉉
- 訴訟代理人
- 劉昱瑋
- 被告
- 鍾嘉緯
兼法定代理 鍾太玄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0元(計算式:6,280元+3,000元=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