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0號原 告 徐瑞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億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