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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陳彥彰

  • 原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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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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