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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告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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