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信翊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