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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告
董忠瑋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告
高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愛
被告
統順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80,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55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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