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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告
王銘賢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被告
蕭任軒
被告
鍾國強
被告
晨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4,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5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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