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1號
- 原告
- 王銘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瑋律師
- 被告
- 蕭任軒
- 被告
- 鍾國強
- 被告
- 晨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4,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5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