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訴訟代理人 郭美貞 原告與被告晴綺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5,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