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2號原 告 新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順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鑫食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5,6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