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4號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王明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長興建材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