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4號聲 請 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為新臺幣(下同)113,331,22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