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ADIVA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7號原 告 ADIVA 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 被 告 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OMASATO RINDA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日幣625,000,000元,爰以原告民 國107年10月26日起訴時之日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0.2788,換算成新臺幣為(下同)174,250,000 元,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3,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