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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徐金治、江剛誠、董成廉、王傑立、陳陸民

  • 原告
    李金城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威廉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富有國度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李金城 原   告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原   告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原   告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原   告 威廉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廉 原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原   告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大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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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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