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李金城 原 告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原 告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原 告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原 告 威廉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廉 原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原 告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大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