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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告
李金城
原告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原告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原告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原告
威廉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廉
原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原告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大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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