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檢查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8號聲 請 人 黃俊宏 相 對 人 宏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宏 相 對 人 宏巨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五桐 相 對 人 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相 對 人 宏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課 上列當事人間檢查帳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宏生不動產有限公司、宏巨不動產有限公司、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宏立不動產有限公司應交付資產負債表、營業所得稅申報書及帳戶交易明細紀錄予聲請人查閱,核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然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定非訟標的價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又聲請人請求檢查帳冊之相對人為4人,是本件應徵聲請費8,000元【計算式:2,000元×4=8,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