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6號
- 原告
- 許飛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