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沈筠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楓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竹寮山有限公司、楊豐茂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876,500元【計算式:15,345,000元+29,581,500元+5,000,000元+ 2,950,000元=52,87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7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