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3號
- 原告
-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歐馨雲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本件請求,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
560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依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在上
開案件具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亦經該院移送本院審理,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8號受理中,
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