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2號原 告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原告與被告陳曉瑩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3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