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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劉諺儀即寶林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25,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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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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