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王俊清即聖利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劉諺儀即寶林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25,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