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9號原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上慶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50,000元(即原告主張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