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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謝文嵐
  • 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

  • 上訴人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貴堂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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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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