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0號上 訴 人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貴堂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予補正上訴聲明。至裁判費核定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