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鍾李秀蘭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林○珊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鍾李秀蘭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業於110年8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鍾李秀蘭之住所地,由其本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依照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