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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鍾李秀蘭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珊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鍾李秀蘭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業於110年8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鍾李秀蘭之住所地,由其本人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證,依照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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