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號上訴人即 被 告 侑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豐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訴字 第30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吳奕豐,應由吳奕豐具名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之上訴狀係由李有財具名為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其法定代理不合法應具狀補正,如未補正,上訴為不合法。 三、上訴人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而只有理由之記載,上訴聲明部分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