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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侑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豐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立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訴字第30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吳奕豐,應由吳奕豐具名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然上訴人之上訴狀係由李有財具名為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其法定代理不合法應具狀補正,如未補正,上訴為不合法。

三、上訴人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而只有理由之記載,上訴聲明部分亦應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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