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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環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忠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余子琛
即被告
蔡政志
被上訴人
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明
被上訴人
優盛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被上訴人
福星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曾鳳柑
被上訴人
至昱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玉
被上訴人
王珮頴
被上訴人
動能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被上訴人
王雪華
被上訴人
台灣豪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新
被上訴人
蘇秀玲
被上訴人
張建銘
被上訴人
上禾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宗
被上訴人
吳春吉
被上訴人
葛迪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鴻章
被上訴人
農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盛英
被上訴人
全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至誠
被上訴人
春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銘壯
被上訴人
東研幹細胞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金泰
被上訴人
宇豐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豊隆
被上訴人
吳維庭
被上訴人
禾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涵妤
被上訴人
鑫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唐普科技有限公司之承
法定代理人
洪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5,085,760 元【8,000 元×(402.82㎡+128.55㎡+97.27 ㎡)+8,000 元×7.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0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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