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8號
- 原告
- 韓德誠
- 被告
- 龍澤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仁貴
- 被告
- 陳世陽
- 被告
- 顏亞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8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