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0號原 告 王大進 被 告 李金城 全球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土火 被 告 大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治 被 告 富有國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民 被 告 威廉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成亷 被 告 永利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傑立 被 告 以利亞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剛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7月1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