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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號

原告
黃瓊瑱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被告
郭明峰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始具狀追加同海水產有限公司為被告,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受追加被告具狀抗辯並無原告指稱占用未保存登記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且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距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僅10日,有礙追加被告訴訟之防禦,是就追加被告有無占有使用系爭地上物及其與訴外人蔡加同間之占有關係為何等各節,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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