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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楊捷羽
  • 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 原告
    黃瓊瑱
  • 被告
    郭明峰同海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號原   告 黃瓊瑱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被   告 郭明峰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追加被告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始 具狀追加同海水產有限公司為被告,而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受追加被告具狀抗辯並無原告指稱占用未保存登記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且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距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僅10日,有礙追加被告訴訟之防禦,是就追加被告有無占有使用系爭地上物及其與訴外人蔡加同間之占有關係為何等各節,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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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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