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9號
- 原告
- 林文攀
- 訴訟代理人
- 洪鐶珍律師
- 被告
-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