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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9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牧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告
林文攀
訴訟代理人
洪鐶珍律師
被告
金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莉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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