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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吳宜芳

  • 原告
    徐瑞儀
  • 被告
    長億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0號原   告 徐瑞儀 被   告 長億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宜芳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 年7月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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