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0號
- 原告
- 徐瑞儀
- 被告
- 長億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宜芳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7 年7月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