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4號
- 原告
-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即原告蔡欣穎之承當訴訟人 )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蓮
- 訴訟代理人
- 曾胤瑄律師
- 被告
- 郭政良
- 訴訟代理人
- 郭培信
- 被告
- 楊清江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賢
- 被告
- 吳楊己
楊戴秀月
楊正誠
楊惠美
楊惠婷
楊惠雲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陳報被告中之吳楊己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早已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依本院函文所載儘速申請補正吳楊己之相關事項(函文另發)。
三、吳楊己、其家人或繼承人於收受本裁定,應具狀陳明吳楊己是否確已死亡?如確已死亡,亦得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向本院陳明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後,具狀聲明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