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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4號

原告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即原告蔡欣穎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告
郭政良
訴訟代理人
郭培信
被告
楊清江
訴訟代理人
楊文賢
被告
吳楊己

      楊戴秀月

      楊正誠

      楊惠美

      楊惠婷

      楊惠雲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陳報被告中之吳楊己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早已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依本院函文所載儘速申請補正吳楊己之相關事項(函文另發)。

三、吳楊己、其家人或繼承人於收受本裁定,應具狀陳明吳楊己是否確已死亡?如確已死亡,亦得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向本院陳明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後,具狀聲明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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