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4號原 告 同海水產有限公司 (即原告蔡欣穎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蔡美蓮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郭政良 訴訟代理人 郭培信 被 告 楊清江 訴訟代理人 楊文賢 被 告 吳楊己 楊戴秀月 楊正誠 楊惠美 楊惠婷 楊惠雲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陳報被告中之吳楊己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早已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依本院函文所載儘速申請補正吳楊己之相關事項(函文另發)。 三、吳楊己、其家人或繼承人於收受本裁定,應具狀陳明吳楊己是否確已死亡?如確已死亡,亦得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向本院陳明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後,具狀聲明由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