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6號上 訴 人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翊豐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3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6,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