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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3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告
昱仁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樺
原告
昱仁企業行即林秉樺
被告
聯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貞山
訴訟代理人
李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昱仁螺絲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柒拾元、原告昱仁企業行即林秉樺新台幣參拾捌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均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自民國106年9月8日起、106年10月2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向原告昱仁螺絲有限公司(下稱昱仁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貨物(明細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下分別稱系爭A貨品、系爭B貨品),貨款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9萬0,539元、8萬1,431元;被告另於106年9月28日向原告昱仁企業行即林秉樺(下稱昱仁企業行)訂貨(明細如附表二所示,下稱系爭C貨品),貨款金額為38萬1,422元,上開3筆貨款計65萬3,392元,惟兩造就系爭A、B、C貨品如何計價僅有口頭約定,並約定付款方式為當月月結30天票期,以支票支付,原告送達系爭A、B、C貨品予被告後,經昱仁公司於106年9月11日、11月2日、昱仁企業行於106年10月12日開立發票由被告簽收在案,詎被告迄今均未償還貨款,原告自106年11月起多次以電話、存證信函催討亦未果,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法定利息。為此,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昱仁公司27萬1,970元、昱仁企業行為38萬1,422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4、16頁)。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請求的金額,但是沒有錢可以給,所訂購之貨品均尚未使用,如原告無法等待,可先行將貨品載回等語置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06年8月向昱仁公司訂貨19萬0,539元並於同年9月交貨、106年11月訂貨8萬1,431元並於同年11月交貨,共27萬1,970元,被告迄今尚未付款。

㈡、被告於106年10月向昱仁企業行訂貨38萬1,422元,並於同年10月交貨,被告迄今尚未付款。

四、本件爭點: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有無理由?若有,金額為何?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託運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審訴卷第14至16、52至54、62至75頁),且被告亦不爭執有向原告訂購上開貨物及原告請求之金額等情事(本院卷第15頁),是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至被告辯稱因無錢給付,如原告無法等待,可先行將貨品載回云云,然縱令被告事後已無此需求,除非具有解除契約之法定或約定事由,尚難遽以被告個人主觀因素執為拒絕付款或片面解除買賣契約之合法事由,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原告既已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交付上開貨物予被告,被告亦不爭執原告請求之金額,則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貨款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28日(本院審訴卷第36頁)起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末按於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是以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參照)。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部分,既係經原告合併起訴,且合併計算之價額已逾50萬元,自無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告向原告昱仁公司訂貨明細┌─┬───────┬──────────┬─────┬─────┬─────┬─────┐│編│訂貨/發票日期 │ 品名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合計金額 ││號│ (民國) │ │ │(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304BH+N+W+SW 8*25 │13,456 ST │ 2.6元 │ 34,986元 │ ││ │ ├──────────┼─────┼─────┼─────┤ ││ │106年9月8日起/│304BH+N+W+SW 12*25 │ 3,578 ST │ 7.2元 │ 25,762元 │ ││ 1│106年9月11日 ├──────────┼─────┼─────┼─────┤190,539元 ││ │ │304BH+N+W+SW 12*40 │ 2,148 ST │ 8.2元 │ 17,614元 │ ││ │ ├──────────┼─────┼─────┼─────┤ ││ │ │304BH+N+W+SW 16*150 │ 2,148 ST │ 48元 │103,104元 │ ││ │ ├──────────┼─────┼─────┼─────┤ ││ │ │營業稅 │ │ │ 9,073元 │ │├─┼───────┼──────────┼─────┼─────┼─────┼─────┤│ │106年10月2日至│304BH+N │484.71 kg │ 160元 │ 77,553元 │ ││ 2│同年11月16日/ ├──────────┼─────┼─────┼─────┤ 81,431元 ││ │106 年11月2 日│營業稅 │ │ │ 3,878元 │ │├─┴───────┴──────────┴─────┴─────┴─────┴─────┤│★合計:106年9月11日所訂貨品總價190,539元+106年11月2日所訂貨品總價81,431元=271,970元 │└────────────────────────────────────────────┘附表二:被告向原告昱仁企業行訂貨明細┌─┬───────┬──────────────┬─────┬─────┬─────┬─────┐│編│訂貨/發票日期 │ 品名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合計金額 ││號│ (民國) │ │ │(新台幣)│(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304馬車螺絲+法蘭帽.5/16*3/4 │30,500 ST │ 2.6元 │ 79,300元 │ ││ │ ├──────────────┼─────┼─────┼─────┤ ││ │ │304六角螺絲+N+W+SW.M12*40 │ 3,800 ST │ 8.9元 │ 33,820元 │ ││ │ ├──────────────┼─────┼─────┼─────┤ ││ │ │304六角螺絲+N+W+SW.M12*25 │ 7,200 ST │ 7.4元 │ 53,280元 │ ││ │ ├──────────────┼─────┼─────┼─────┤ ││ │ │304六角螺絲+N+W+SW.M16*40 │ 240 ST │ 17.6元 │ 4,224元 │ ││ │ ├──────────────┼─────┼─────┼─────┤363,063元 ││ │ │304六角螺絲+N+W+SW.M16*150 │ 3,400 ST │ 52元 │176,800元 │ ││ │ ├──────────────┼─────┼─────┼─────┤ ││ │ │304六角螺絲+N+W+SW.M8*25 │ 1,200 ST │ 2.8元 │ 3,360元 │ ││ │ ├──────────────┼─────┼─────┼─────┤ ││ │ │410鈕釦頭自攻螺絲8#*1/2 │ 7,500 支 │ 0.51元 │ 3,825元 │ ││ │ ├──────────────┼─────┼─────┼─────┤ ││ │ │410六角自攻.12#*1'' │ 5,400 支 │ 1.11元 │ 5,994元 │ ││ │ ├──────────────┼─────┼─────┼─────┤ ││ │ │410六角自攻.12#*3'' │ 1,000 支 │ 2.46元 │ 2,460元 │ ││1 │ ├──────────────┼─────┼─────┼─────┼─────┤│ │ │304馬車螺絲+法蘭帽.5/16*3/4 │ 1 ST │ 2.6元 │ 3元 │ ││ │106年9月28日/ ├──────────────┼─────┼─────┼─────┤ ││ │106年10月12日 │304六角螺絲+N+W+SW.M12*40 │ 1 ST │ 8.9元 │ 9元 │ ││ │ ├──────────────┼─────┼─────┼─────┤ ││ │ │304六角螺絲+N+W+SW.M12*25 │ 1 ST │ 7.4元 │ 7元 │ ││ │ ├──────────────┼─────┼─────┼─────┤ ││ │ │304六角螺絲+N+W+SW.M16*40 │ 1 ST │ 17.6元 │ 18元 │ ││ │ ├──────────────┼─────┼─────┼─────┤ ││ │ │304六角螺絲+N+W+SW.M16*150 │ 1 ST │ 52元 │ 52元 │ ││ │ ├──────────────┼─────┼─────┼─────┤ 196元 ││ │ │304六角螺絲+N+W+SW.M8*25 │ 1 ST │ 2.8元 │ 3元 │ ││ │ ├──────────────┼─────┼─────┼─────┤ ││ │ │410鈕釦頭自攻螺絲8#*1/2 │ 1 支 │ 0.51元 │ 1元 │ ││ │ ├──────────────┼─────┼─────┼─────┤ ││ │ │410六角自攻.12#*1'' │ 1 支 │ 1.11元 │ 1元 │ ││ │ ├──────────────┼─────┼─────┼─────┤ ││ │ │410六角自攻.12#*3'' │ 1 支 │ 2.46元 │ 2元 │ ││ │ ├──────────────┼─────┼─────┼─────┤ ││ │ │運費 │ 1 件 │ 100元 │ 100元 │ │├─┴───────┴──────────────┴─────┴─────┴─────┴─────┤│★合計: ││ 106年9月28日所訂貨品總價363,063元+106年10月2日所訂貨品總價196元+營業稅18,163元=381,422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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