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薛聖耀 被 告 竹寮山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素娟 被 告 楊豐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竹寮山有限公司(下稱竹寮山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27日邀同被告邱素娟、楊豐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0萬(即附表編號1、2部分)、500萬元(即附表編號3、4部分)、1,300萬元(即附表編號5、6部分)並簽立借據,借款期限1年,每筆融資期限最長180 天,利息按月計收。依放款借據第5、12條之約定,利率以 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7%訂定,惟未依約還本付息時,所有債務視為到期,且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加年率1%。又借款人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如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除遲延利息外,原告並得請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上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6條所明訂。詎被告竹寮山公司於107年6月1日,遭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通報於其他金融機構有授信逾期(含提前視同到期)之情事,故所借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遲延利息利率改按如附表計算,並開始計付違約金。被告竹寮山公司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邱素娟、楊豐茂既為被告竹寮山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被告竹寮山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們107年7月25日已經通過中小企業紓困輔導,我們通過紓困後,召開債權協商會議,除原告外其餘銀行利率都沒有調整,為何原告不配合政府政策,希望利率能改回2.815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及放款查詢單、利率資料、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領用及退票記錄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6至26頁),本 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經調查結果,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為真,被告雖以其餘銀行利率都沒有調整等語置辯,惟查,本件借據第6條第2項既均約定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加年率1%,故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基於債之相對性,被告與其他銀行之債務利率如何計算,實與本件無涉,被告上開所辯,尚無可採。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上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 備註 │ ├──┼─────────┼──────────┼────────────┼─────────┤ │ 1 │2,450,000 元 │自民國107 年5月26日 │自民國107 年6 月26日起至│額度:700萬 │ │ │ │起至民國107年7月8日 │民國107年7月8日止,按年 │帳號: │ │ │ │止,按年息2.815%計付│息0.2815%,並自民國107年│000000000000、 │ │ │ │利息,並自民國107年7│7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 │000000000000 │ │ │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日止,按年息0.3815%計 │借款人 │ │ │ │改按年息3.815%計付利│付違約金,自民國107年12 │:竹寮山有限公司 │ │ │ │息。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連帶保證人: │ │ │ │ │息0.763%計付違約金。 │ │ ├──┼─────────┼──────────┼────────────┤邱素娟、楊豐茂 │ │2 │4,550,000 元 │自民國107 年4 月26日│自民國107 年5 月26日起至│ │ │ │ │起至民國107年7月8日 │民國107年7月8日止,按年 │ │ │ │ │止,按年息2.815%計付│息0.2815%,並自民國107年│ │ │ │ │利息,並自民國107年7│7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 │ │ │ │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日止,按年息0.3815%計 │ │ │ │ │改按年息3.815%計付利│付違約金,自民國107年12 │ │ │ │ │息。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0.763%計付違約金。 │ │ ├──┼─────────┼──────────┼────────────┼─────────┤ │3 │2,000,000 元 │自民國107 年4 月26日│自民國107 年5 月26日起至│額度:500萬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民國107年7月8日止,按年 │帳號: │ │ │ │2.815%計付利息。 │息0.2815%,並自民國107年│000000000000、 │ │ │ │ │7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 │000000000000 │ │ │ │ │25日止,按年息0.3815%計 │借款人 │ │ │ │ │付違約金,自民國107年12 │ │ │ │ │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0.763%計付違約金。 │ │ ├──┼─────────┼──────────┼────────────┤:竹寮山有限公司 │ │4 │3,000,000元 │自民國107 年4 月26日│自民國107 年5 月26日起至│連帶保證人: │ │ │ │起至民國107年7月8日 │民國107年7月8日止,按年 │邱素娟、楊豐茂 │ │ │ │止,按年息2.815%計付│息0.2815%,並自民國107年│ │ │ │ │利息,並自民國107年7│7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 │ │ │ │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日止,按年息0.3815%計 │ │ │ │ │改按年息3.815%計付利│付違約金,自民國107年12 │ │ │ │ │息。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0.763%計付違約金。 │ │ ├──┼─────────┼──────────┼────────────┼─────────┤ │5 │3,900,000元 │自民國107 年4 月26日│自民國107 年5 月26日起至│額度:1300萬 │ │ │ │起至民國107年7月8日 │民國107年7月8日止,按年 │帳號: │ │ │ │止,按年息2.815%計付│息0.2815%,並自民國107年│000000000000、 │ │ │ │利息,並自民國107年7│7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 │000000000000 │ │ │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日止,按年息0.3815%計 │借款人 │ │ │ │改按年息3.815%計付利│付違約金,自民國107年12 │:竹寮山有限公司 │ │ │ │息。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0.763%計付違約金。 │ │ ├──┼─────────┼──────────┼────────────┤連帶保證人: │ │6 │9,100,000 元 │自民國107 年4 月26日│自民國107 年5 月26日起至│邱素娟、楊豐茂 │ │ │ │起至民國107年7月8日 │民國107年7月8日止,按年 │ │ │ │ │止,按年息2.815%計付│息0.2815%,並自民國107年│ │ │ │ │利息,並自民國107年7│7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 │ │ │ │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日止,按年息0.3815%計 │ │ │ │ │改按年息3.815%計付利│付違約金,自民國107年12 │ │ │ │ │息。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息0.763%計付違約金。 │ │ ├──┼─────────┼──────────┼────────────┼─────────┤ │總 │25,000,000 │ │ │ │ │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