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達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被告
- 胡志郎
- 被告
- 黃朝陽
- 被告
- 杜貞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部分,及就被告抗辯7,495,000元係屬盈餘分配、分紅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