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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告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告
胡志郎
被告
黃朝陽
被告
杜貞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部分,及就被告抗辯7,495,000元係屬盈餘分配、分紅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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