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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宏生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宏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4,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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