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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陳泮鋒

  • 原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告 威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泮鋒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05號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9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4月2日送達原告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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