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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黃明號
被告
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饒群英
被告
韓崇立
被告
韓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載各筆求償本金之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現金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昌公司)於民國100年12月5日邀同被告饒群英、韓崇立及韓曉菁為連帶保證人,並立具「授信契約書」壹份,約定對原告之一切債務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品昌公司依上述約定出具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等有關文件並約定如授信契約書上所載之借款期間、償還方式、借款利率、違約金等其他約定條件。詎被告品昌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06年11月7日止即未再依約還款,是依授信契約書第七、八條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欠如附表所示各筆之本金及期間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授信約定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提供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供參)。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匯票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資料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79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品昌公司及被告饒群英、韓崇立、韓曉菁既分別為系爭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授信契約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初貸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求償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          │              │              │          │                │      │利率百分之十      │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
│410,130   │106年5月8日   │106年10月30日 │107,941   │自106年11月8日起│3.483%│自106年12月9日起  │自107年6月9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6月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578,340   │106年5月17日  │106年11月10日 │578,340   │自106年10月19日 │3.483%│自106年11月20日起 │自107年5月20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19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604,013   │106年5月31日  │106年11月27日 │604,013   │自106年11月1日起│3.483%│自106年12月2日起  │自107年6月2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6月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653,940   │106年6月13日  │106年12月8日  │653,940   │自106年10月14日 │3.483%│自106年11月15日起 │自107年5月15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14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879,811   │106年6月26日  │106年10月25日 │856,697   │自106年10月28日 │3.483%│自106年11月29日起 │自107年5月29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2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997,815   │106年7月3日   │106年12月28日 │997,815   │自106年10月4日起│3.483%│自106年11月5日起  │自107年5月5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4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800,000   │106年8月7日   │107年1月24日  │800,000   │自106年10月8日起│3.483%│自106年11月9日起  │自107年5月9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8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450,000   │106年8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450,000   │自106年10月26日 │3.483%│自106年11月27日起 │自107年5月27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26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314,108   │106年9月4日   │107年2月27日  │314,108   │自106年11月5日起│3.483%│自106年12月6日起  │自107年6月6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6月5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260,000   │106年9月8日   │107年2月27日  │260,000   │自106年10月9日起│3.483%│自106年11月10日起 │自107年5月10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9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608,108   │106年9月21日  │107年3月14日  │608,108   │自106年10月22日 │3.483%│自106年11月23日起 │自107年5月23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22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450,450   │106年9月30日  │107年3月26日  │450,450   │自106年10月31日 │3.483%│自106年12月1日起  │自107年6月1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698,250   │106年10月13日 │107年4月3日   │698,250   │自106年10月14日 │3.483%│自106年11月15日起 │自107年5月15日起│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5月14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合計      │              │              │7,379,662 │                │      │                  │                │
│7,704,965 │              │              │          │                │      │                  │                │
└─────┴───────┴───────┴─────┴────────┴───┴─────────┴────────┘
 (單位均為新台幣: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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