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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黎游阿月
代理人
黃之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掛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6 年11月28日刊登於大業時報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上開報紙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1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55514-4 │股票│1   │1000│
├──┼──────────┼───────┼──┼──┼──┤
│2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4036-5  │股票│1   │200 │
├──┼──────────┼───────┼──┼──┼──┤
│3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5301-0  │股票│1   │255 │
├──┼──────────┼───────┼──┼──┼──┤
│    │                    │              │    │3   │1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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