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黎游阿月 代 理 人 黃之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掛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6 年11月28日刊登於大業時報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上開報紙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1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55514-4 │股票│1 │1000│ ├──┼──────────┼───────┼──┼──┼──┤ │2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4036-5 │股票│1 │200 │ ├──┼──────────┼───────┼──┼──┼──┤ │3 │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5301-0 │股票│1 │255 │ ├──┼──────────┼───────┼──┼──┼──┤ │ │ │ │ │3 │1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