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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廣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洲
代理人
劉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3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導報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
│附表:106年度司催第163號                                            │
├─┬───┬─────┬────┬─────┬──────┬────┤
│編│發票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民  國)  │        │
├─┼───┼─────┼────┼─────┼──────┼────┤
│1 │林榮讚│臺灣土地銀│03401-7 │36,000元  │106年7月10日│2027376 │
│  │      │行岡山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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