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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請人
鉅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2月22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2月22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都會時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7年6月22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鉅盛國際│臺灣銀行│002386│184,800元 │106年12月31日 │AK2725318 ││ │實業有限│高榮分行│ │ │ │ ││ │公司 │ │ │ │ │ ││ │陳曉崧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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