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大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文秀
- 代理人
- 黃美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7年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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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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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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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下大模業股份│大翔人力資│第一商業銀│030014942 │64,400元 │106年4月15日 │CA0018489 │ │
│ │有限公司、林│源管理顧問│行岡山分行│ │ │ │ │ │
│ │殿柚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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