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台灣蘇比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華
代理人
楊依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89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8 月26日太平洋
    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6 年
    度司催字第18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
    8 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有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報紙1 份在卷為憑,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樺塑企│台灣蘇│兆豐國際商│020011609 │187,894元 │106年8月24日  │WM2119427 │
│    │業股份│比克股│業銀行仁武│          │          │              │          │
│    │有限公│份有限│分行      │          │          │              │          │
│    │司    │公司  │          │          │          │              │          │
│    │黃琮琳│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