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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號

聲請人
佳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政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 年1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2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
    9 月4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至107 年1 月4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                                                                            │
├─┬────┬───┬────┬──────┬─────┬──────┬─────┤
│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民  國) │          │
├─┼────┼───┼────┼──────┼─────┼──────┼─────┤
│1 │義大醫療│佳享貿│第一商業│71230513900 │58,000元  │106年5月31日│EF0000577 │
│  │財團法人│易有限│銀行博愛│            │          │            │          │
│  │林義守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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