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號
- 聲請人
- 佳享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政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 年1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9 月4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2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
9 月4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至107 年1 月4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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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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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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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義大醫療│佳享貿│第一商業│71230513900 │58,000元 │106年5月31日│EF0000577 │
│ │財團法人│易有限│銀行博愛│ │ │ │ │
│ │林義守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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