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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請人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4月2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 107年8月20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96號 │├─┬───┬───┬───┬───────┬─────┬──────┬─────┤│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號│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01│合鉅機│日晶能│玉山銀│0646435120231 │356,413元 │107年4月10日│DA3482232 ││ │電有限│源科技│行楠梓│ │ │ │ ││ │公司 │有限公│分行 │ │ │ │ ││ │ │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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