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德 代 理 人 呂天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7 年5 月8 日刊登太平洋日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 1 │快樂屋圖│西源文具│彰化商業│65130358188200│140,000元 │107年3月10日│MN4542674 │ │ │書文具廣│紙業有限│銀行岡山│ │ │ │ │ │ │場陳金波│公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