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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請人
萬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武璋
訴訟代理人
徐育伶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7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萬發實│臺灣中小│83001030933 │21,800元  │107年3月15日│AG2665805 │
│    │業有限│企業銀行│            │          │            │          │
│    │公司  │岡山分行│            │          │            │          │
│    │蘇武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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