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請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7 年5 月1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
│  1 │日來企│鴻玄慶│華南商│719160017061│52,500元  │107年1月31日│PD5371870 │
│    │業股份│工程行│業銀行│            │          │            │          │
│    │有限公│      │岡山分│            │          │            │          │
│    │司    │      │行    │            │          │            │          │
│    │蘇進國│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