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林雅慧即國城塑膠加工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7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
│附表:106 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01│吳尊壽│燕巢農會信│11-0013280│27,200元│106年11月12日 │FA0470274 │
│    │      │用部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