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號聲 請 人 林雅慧即國城塑膠加工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7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昰澧 ┌─────────────────────────────────────┐ │附表:106 年度司催字第274號 │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01│吳尊壽│燕巢農會信│11-0013280│27,200元│106年11月12日 │FA0470274 │ │ │ │用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