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黃苙荌
- 法定代理人李游素真
- 原告豐舟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李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豐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游素真 代 理 人 李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號 │ ├─┬────┬────┬────┬───────┬─────┬──────┬─────┤ │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民 國) │ │ ├─┼────┼────┼────┼───────┼─────┼──────┼─────┤ │1 │滿春電子│豐舟實業│臺灣新光│0790302002893 │ 44,978元 │106年3月5日 │BZ0425945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莊英彬 │ │岡山分行│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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